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 时间:2018-03-30

2014-11-12

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局)、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落实《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我们组织编制了《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国家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管局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9日

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现状和问题

(一)现状

   锅炉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也是能源消费大户和重要的大气污染源。我国锅炉以燃煤为主,其中燃煤电站锅炉近年来向大容量、高参数方向快速发展,无论是生产制造还是运营管理均已接近国外先进水平;而燃煤工业锅炉保有量大、分布广、能耗高、污染重,能效和污染控制整体水平与国外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节能减排潜力巨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五”以来,我国加大了锅炉节能和污染控制工作的力度,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工程、污染综合整治、推动能效对标、强化监督执法、加强能力建设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技术装备落后。

二是经济运行水平不高。

三是燃料匹配性差。

四是环保设施不到位。

五是政策法规不完善。


二、实施内容

  (一)加快推广高效锅炉
  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遴选推广产品,公告高效锅炉型号目录和能效参数。加强推广信息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确保高效锅炉用户得到实惠。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严格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时研究完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
  (二)加速淘汰落后锅炉
  严格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国发[2013]37号文、国办发[2014]23号文要求,2014年淘汰燃煤小锅炉5万台,2014-2015年淘汰20万蒸吨落后锅炉,各地区淘汰任务见国办发[2014]23号文附表。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手烧锅炉及其他落后炉型。
  (三)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积极开展燃煤锅炉“以大代小”工作,重点开展燃烧优化、低温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技术、自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改善水质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改造。
  (四)提升锅炉系统运行水平  
  加强锅炉能效测试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对10吨/时及以上的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将锅炉能效数据纳入现有锅炉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于投用时间大于10年的锅炉,应每2年开展能效和环保测试。
  (五)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
  按照全面整治小型燃煤锅炉的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六)推动高效锅炉产业化
  加大对锅炉节能环保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力度,攻克高效燃烧、高效余热利用、自动控制、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
  (七)推进燃料结构优化调整
  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实现煤炭分质分级利用。加快制定锅炉燃煤技术条件,提高燃煤品质及使用等级,推进煤炭清洁化燃烧。推广使用洗选煤,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份的原煤。在主要煤炭消费地、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铁路枢纽,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煤炭物流园区,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提高煤炭洗选加工能力,推广符合细分市场要求的专用煤炭产品,到2018年,配煤中心示范地区50%以上的工业锅炉燃用专用煤。在燃气管网覆盖且气源能够保障的区域,可将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在供热和燃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可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燃料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