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 时间:2018-04-01 分类:财税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9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我省优势新兴产业加速发展,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优势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产业基金也可以通过跟进投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总规模50亿元,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步到位,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对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扶持,并逐步探索纳入省内其他新兴产业。

 

  产业基金主要资金来源:新增预算安排、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整合现有产业类专项资金和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审定产业基金规模、支持的重点产业、资金来源、子基金组建方案等重大事项。

 

  省财政厅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并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产业基金管理决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产业基金投资方向、重点、投资方案以及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等重要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子基金争取国家基金参股。

 

  第五条 在省财政厅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设省财政厅企业处,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事项,制定产业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等。

 

  第六条 产业基金实行委托管理。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联席会议从省属具有一定规模、较丰富基金管理经验和良好基金管理业绩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择优选择,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草拟子基金管理细则及有关操作规程;

 

  (二)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谈判;

 

  (三)子基金设立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代表产业基金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以出资额为限,代表产业基金对子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

 

  (五)管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办公室,及时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缴国库;

 

  (六)子基金新投资项目在投资决议后一周内及时报告办公室;

 

  (七)每半年向办公室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行情况;

 

  (八)接受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的审计检查;

 

  (九)负责省财政厅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产业基金资金实行银行第三方托管,托管银行由联席会议从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择优选择。

 

  第九条 为确保产业基金资金安全,由省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与资金托管银行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省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

 

  第十条 产业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之前向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产业基金半年度和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产业基金的资金出现异常情况时,产业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产业基金的运作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按规定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按照上年实际投资子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金额在2亿元以下的按2%核定;

 

  (二)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金额在2亿-5亿元的部分按1.5%核定;

 

  (三)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金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1%核定。

 

  产业基金管理费用从产业基金中支付,主要用于产业基金监管和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等。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每年度对子基金的投资进度、经营业绩、投资于省内资金比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及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考核结果较差的,受托管理机构应要求子基金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股票型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托管银行。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及运作

 

  第十五条 子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一)申报。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联席会议审议的支持重点组织子基金申报和尽职调查。

 

  (二)评审。联席会议对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专家意见作为审批子基金的参考。

 

  (三)公示。评审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省财政厅审定后,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在有关媒体公示。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按程序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实施。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省财政厅通知受托管理机构与社会出资人共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

 

  (二)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出资人基本落实,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必须在湖南省境内注册,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资本的25%,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总资本(含产业基金出资)不得少于2.5亿元;